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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这是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它允许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暂时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保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2.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暂时性的,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并非免除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必须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无效果后,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保证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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